王昊律师亲办案例
侯某某诉张秋某、张姿某、张丽某、张晓某、张某、张佳某遗嘱继承纠纷
来源:王昊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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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张光某于1999年3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二人结婚时各自的子女已经成年。张秋某、张姿某、张丽某、张晓某、张某、张某波为张光某的子女,张佳某为张某的独生子。侯某某与张光某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涉案房屋,2011年9月13日办理的涉案房屋产权证上,该房被登记为候某某与张光某夫妻二人共有。2015年4月10日,张光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手写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上明确说明张光某去世后,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归侯某某所有。2016年2月1日,张光某去世。张光某的长子张某已经因病先于张光某死亡。张光某去世后,候某某多次要求张秋某、张姿某、张丽某、张晓某、张某、张佳某按照张光某生前所立遗嘱协助侯某某办理涉案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但是协商未果。侯某某无奈,只得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进行了大量的诉前调查,调查出张秋某、张姿某、张丽某、张晓某、张某、张佳某于张光某的亲属关系,确定了六名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然后通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出分散在吉林市四个区的六名被告的实际住址,使得法院得以顺利送达。开庭时,六名被告对遗嘱的真实性持有异议,遂委托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书的结果确为遗嘱为张光某自行书写。针对上述情况,本律师发表了三点辩论意见:

一、涉案房屋为被继承人张光某和侯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张光某与侯某某登记结婚后,侯某某用自己的存款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为张光某与侯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候某某对涉案房屋在张光乃去世前已经拥有50%的份额。

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原告应获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候某某作为张光某的配偶,为张光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光某在生前留有遗嘱,指定候某某继承张光某对涉案房屋的的全部产权份额。该遗嘱为张光某的自书遗嘱,为张光乃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上载明的见证人的身份不属于《继承法》第十八条和《继承法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该遗嘱由于张光某的死亡已经生效,继承已经开始,侯某某并没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侯某某应获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

三、侯某莫尽到了作为配偶的全部义务。

侯某某自从与张光乃登记结婚后,尽心尽力地照顾年事已高的张光某,而张光某的子女和张佳某基本上不与侯某某和张光某联系,并没有尽到作为子女对老人负有的物质赡养和精神慰藉的义务,以至于张光某对六名被告彻底失望,将自己的全部遗产指定有候某某一人继承。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1、张光某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2、涉案房屋归侯某某所有。3、张秋某、张姿某、张丽某、张晓某、张某、张某某配合侯某某办理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4300元、笔迹鉴定费6000元由张秋某、张姿某、张丽某、张晓某、张某、张某某承担。

本案一审宣判后,张秋某、张姿某、张丽某、张晓某、张某、张某某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由于上述六名被告拒绝配合办理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侯某某又委托本律师办理判决书的执行事宜,经过本律师与办案法官的多方沟通与配合以及与房产的多次沟通,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侯某某终于拿到了完全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证书,本案的处理结果十分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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