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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某、霍桂某诉焦喜某、刘延某、焦寅某民间借贷案
来源:王昊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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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东某为李晓某与杨某的独生子,李晓某与其前妻杨某离婚后,与原告霍桂某结婚。2015年3月7日,李晓某向被告焦喜某出借七万元人民币,双方口头约定借款的月利率2%。被告焦喜某于当日向李晓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该笔钱款由焦喜某之子即本案被告焦寅某代还。但是被告焦喜某与被告焦寅某均未按期还款。2015年9月2日,被告焦寅某承诺于同月的5日将上述七万元还给李晓某,但是被告焦寅某并未履行承诺。被告焦喜某与被告刘延某为夫妻关系,焦喜某与焦寅某为父子关系,李晓某出借给焦喜某的款项被三名被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016年2月21日,李晓某死亡,原告作为李晓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晓某对三名被告的债权。

一、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李东某是李晓某与其前妻的独生子,霍桂某是李晓某的配偶,霍桂某始终未生育子女,李晓某的父母在李晓某去世前已经去世,对于李晓某的遗产,只有本案原告有权继承。

二、李晓某对两名被告享有拥有合法债权。

2015年3月9日,李晓某向被告焦喜某出借人民币七万元,当天,李晓某将七万元现金出借给被告焦喜某,双方约定月利率2%,被告焦喜某出具欠条,并约定由被告焦寅某分期代还。但是被告焦寅某并未履行约定,在李晓某的一再催促下,2015年9月2日,被告焦寅某以书面形式向李晓某承诺其会与9月5日偿还七万元本息。后虽经李晓某多次催促,无论是被告焦喜某还是焦寅某均未还款。被告刘延某与被告焦喜某为夫妻关系,被告焦寅某与被告焦喜某为父子关系,李晓某出借给焦喜某的款项被三被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刘延某同样具有还款义务。2016年2月21日,李晓某死亡,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李晓某借给被告焦喜某的七万元来源于吉林市某公司在李晓某生前向其给付的股权回购款,是李晓某的合法财产。《继承法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以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因此,原告作为李晓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晓某生前的合法债权,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焦喜某、刘延某、焦寅某共同向李东某、霍桂某偿还人民币本金七万元;2、利息自原告主张权利开始计算至三名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2245元(案件受理费2005元,公告送达费240元),被告负担1790元,原告负担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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