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昊律师亲办案例
岳某诉郭某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王昊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29
浏览量:253

基本案情:

岳某与郭某系朋友关系。自2016年12月起,郭某以做生意为由开始向岳某借款,岳某陆续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将现金存入郭某的多家银行的借记卡的形式,在请求案外人给郭某转账等多种形式将借款本金共计757000元交付给被告。立案前,郭某偿还了30000元,开庭前,郭某偿还17000元。被告承诺尽快还款,但是一直推脱,故岳某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本律师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但是因为委托人自身的原因,证据情况异常复杂,根据一般民间借贷的借款规律,借款基本上是一次性付清,即便分批,也不会超过5次,可是岳某通过多种方式,共向岳某实际交付200多次,虽然总的借款数额较大,但是平均每笔借款不到4000元,账目非常混乱,且绝大多数借款没有打借条,汇款性质的认定有较大难度,本律师光是和委托人一同对账就有十几次,且每次数额计算结果都有差异,工作量很大。本案于2017年7月立案,虽然委托人的证据不是很好,但是汇款事实成立,而且郭某没有提出证据,其向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当按照被告的住所地管辖,本案应当移送沈阳的法院管辖,龙潭区法院予以驳回。郭某不服,提起上诉,又改口称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应当由沈阳的法院管辖,吉林市中级法院予以驳回。后郭某有拿出伪造的病历,申请延期开庭,由于一时无法查实,本案只得延期开庭。本案第一次开庭时,虽然本律师和委托人都很努力,但是因为委托人的证据情况,形势不是很好,故本律师申请龙潭区法院调取证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的局势,第二次、第三次开庭时,均因岳某的账目太过混乱而休庭,第三次开庭后,郭某的代理律师申请全体合议庭成员回避,经过法院院长批准,合议庭成员更换,案件一时陷入不确定状态,新的合议庭的观点有利于岳某的证据情况,第四次开庭前,郭某以自己需要办婚礼为由要求延期开庭,未得到批准,第四次开庭时,本律师在经过长期、充分的准备后,将委托人的证据进行整合,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郭某的代理律师陈述前后矛盾,在四次庭审中,郭某均拒绝出庭,最终,法院支持了岳某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本案历时一年,经过努力,取得了令委托人满意的效果。

法院认为:

通过双方微信和电话记录内容,郭某称有诉讼案件需要钱款为由,多次要求岳某为其汇款,且表示其偿还意愿,双方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对于被告认为双方存在业务往来,钱款系实际已方收到岳某的以劳动报酬的赠与款项的答辩意见,因从双方通话记录内容中没有体现,且郭某对其答辩意见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双方借款数额的认定,岳某起诉认定双方借款为人民币710000元,但从双方庭审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和银行转账凭证、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上,本院认定双方实际履行借款应为人民币706,500元。另外,从郭某提供的证据上看,郭某已向岳某通过转账方式偿还的借款人民币70,500元,应当在本金中予以扣除。

法院判决:

一、判令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岳某欠款人民币636,000元。

二、判令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岳某逾期利息(以636,000为本金,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欠款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备注:

本案案号为(2017)吉0203民初913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查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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