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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公司诉制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王昊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6
浏览量:288

基本案情:

201524日,机械公司与制造公司在钦州市签订了一份《过时效段炉壳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机械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制造公司提供了过时效段炉壳设备及附加设备。2017511日,机械公司委派该公司工作人员与制造公司业务经理、财务总监、会计就双方关于过时效段炉壳设备及附加设备往来账目进行对账后确认:双方的实际合同价款为2001,002.03元,被告已付原告货款1,400,701.42元,尚欠原告货款600,300.61元。为此,机械公司先后多次制造公司催索欠款。2017726日,制造公司又偿还机械公司30,000元,其后制造公司则以暂时无钱为由借故推诿,故机械公司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因本案账目较为复杂,本律师经过深入了解,对账目和事实进行梳理,20141228日,机械公司与制造公司签订《来料加工合同》,约定工作量总价款为190000元(不含税金),合同履行地点为广西F市,项目为CAL项目。201524日,机械公司与制造公司又签订《过时效段炉壳设备供货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1920111.7元,合同履行地点为广东省Z市,项目为宝钢Z项目。20151127日,机械公司与制造公司CAL项目和宝钢Z项目进行对账,确认F项目最终结算工程款为170435元,双方约定制造公司用剩余材料抵偿机械公司132000元,F项目整改抵偿5000元,共计137000元,尚欠33435元。确认宝钢Z项目最终结算工程款为1968142元,已付1182039元,尚欠786103元。两个项目欠款合计819538元。201615日,制造公司支付机械公司50000元,其中33435元为F项目拖欠的工程款,16565元为宝钢Z项目拖欠的货款。(至此,F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已经结清。)201653日,制造公司支付机械公司宝钢Z项目货款50000元。201677日,支付货款60000元。20161118日,支付20000元。20161128日,支付38662.42元。2017727日,支付30000元。2017929日,支付30000元。综上,制造公司尚欠机械公司宝钢Z项目货款560875.58元(786103-16565-50000-60000-20000-38662.42-30000-3000=560875.58元。)

在梳理好账目后,因被告在辽阳注册,本律师赶赴辽阳市某区法院立案,后被该法院告知被告的注册地归其下属法庭管辖,本律师只得又来到法庭立案。回到吉林后不久,本律师接到法庭的通知,因暂时无法找到被告,要求本律师协助送达,本律师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线索,两次来到辽阳,协助法官送达,终于找到被告的实际经营地,成功送达,此时距离立案之日已过去一个半月。开庭之前,本律师与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再一次详细沟通本案事实,该名法定代表人承认委托人本身有逾期交货八个多月的责任。本律师认为鉴于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和解是双方最好的解决方式。而且买卖合同和来料加工合同的约定对委托人不利,合同只约定了委托人逾期交货的巨额违约金,但是没有约定对方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如果按照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明显过低,显失公平,但是有约定从约定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既便如此,本律师还是根据原被告的证据情况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对于机械公司的诉请,制造公司显示否认对账单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本律师举出对方的企业档案,对方才不再提出有异议。但是制造公司虽然承认欠款事实,却始终强调机械公司逾期交货的事实,并且认为根据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机械公司应当赔偿制造公司200余万元的违约金,即使是按照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限制规定,也应当赔偿60多万,并且提出反诉,本律师指出不得超过30%的违约金法定限制条款的基数为制造公司的实际损失,而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身的实际损失,故本案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机械公司负责人的陈述,本律师强调,逾期交货是因制造公司所派出的机械制造指导人员不到位,并且制造公司自身逾期提货,而且制造公司的施工场地管理混乱,机械公司也无法自行交货,但是无法提出相应证据。开庭完毕后,审判长建议双方调解,因机械公司逾期交货的事实存在,法官的意见是如果强行判决,机械公司大概应当承担违约金15万元,这样一来该公司只能获取货款39万元,而且如果不能调解解决,因来料加工合同所对应的法律关系并不是买卖合同,极有可能被法院要求另诉,徒增委托人的诉讼成本。经过法官和双方律师的晓以利害,双方的负责人在电话里初步达成了调解意向。二十天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正式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制造公司偿还机械公司货款50万元,此款于2018515日前全部付清;如制造公司为履行,则按年利率6%承担尚未支付货款的利息,自20171129日起至全部还清止,并承担诉讼费用4763元。

备注:本案案号为(2017)辽1011民初某某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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