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7日20时30分,被告某某驾驶吉B*****号捷达出租车沿恒山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吉林大街路口时,将沿恒山西路与吉林大街交汇路口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原告朴某某撞倒,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高公交认字[2018]第86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吕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严重,先后在市中心医院、吉林大学**医院住院治疗,花费较大。吉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R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车车主为被告管某某,挂靠在被告S出租汽车公司名下运营,被告管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为雇佣关系,该车挂靠在被告S出租汽车公司处运营,该公司收取该车运营的管理费,被告管某某与被告S出租汽车公司对该车存在运营利益。关于赔偿问题,原告与各被告无法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索赔数额为448772.21元。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虽然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明确,但是主体较多,多份重要证据不足,但是当事人又无权调取,故做了大量的诉前走访,首先在交警大队调取保单,确定具体的保险公司及其责任限额,又通过案卷中线索和当事人提供的线索,确定具体的出租车公司。经过与当事人的协商,当事人确定因家庭经济原因,急需还清因医疗所产生的债务,故本次诉讼只要求各被告支付医疗费,至于残疾赔偿金等赔偿另诉主张。
当事人受伤严重,多次在吉林、长春两地住院,不仅花费巨大,所产生的的费用也较为繁杂,许多花费没有票据或者是不轻易被法院认可的票据,需要做充分的合理说明,如外购药品需要医嘱,购买的用具的花费需要从病情上判断,本律师做了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在法庭上针对每个有争议的票据进行了据理力争,并针对出租汽车公司对涉案车辆收取管理费的事实,主张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R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朴某某343396.11元。
二、被告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朴某某85849.03元。
三、被告S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吕某某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办案小结:
律师接受委托后,会充分做好诉前调查,整合杂乱无章的证据,以利于法院审理,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与经济能力,确定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方案,并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本案中律师帮助当事人确定的诉请与判决结果相差无几,现当事人已经取得全部执行款,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