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昊律师亲办案例
杜某诉某乡政府抚恤金纠纷
来源:王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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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倪某某生前为某乡政府工作人员,1994年退休,终生未婚,无子女,2004年倪某某到GX省GL市投靠其外甥即杜某,由杜某负责倪某某的生活起居,杜某负责了倪某某的生养死葬的行为,2012年6月,倪mm的户口从JL省JL市迁往GX省GL市,2016年3月30日,倪某某在两名无利害关系的代书人的见证下立下遗嘱,自愿确认其去世后的遗留的财产和各项补偿费用归杜某所有。倪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去世,其生前由杜某办理倪儒林的入院治疗,死后由杜某办理火化、殡葬以及购置墓穴。倪某某去世后,其在某乡政府处的丧葬费为10993.5元,抚恤金为63044.2元。因某乡政府始终未向杜某支付倪某某的抚恤金以及丧葬费,杜某于2020年8月1日向区信访局反映情况,要求某乡政府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某乡政府于2020年8月10日下达文件,确认了倪某某生前为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去世前享受副教授级别待遇,倪某某退休后一直与杜某一家共同生活,由杜某负责倪某某的生活起居,倪某某生前立下遗嘱,决定自己的生老病死由杜某负责,倪某某去世后的所有财产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归杜某所有,倪某某去世后,杜某办理的倪某某的全部后事。因杜某提供了倪某某的丧葬费票据,乡政府同意将倪某某的丧葬费10993.5元支付给杜某,但是乡政府认为杜某不是倪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故拒绝将倪某某的抚恤金63044.2元支付给杜某。杜某遂委托本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支付抚恤金。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委托人核对了案件事实和委托人所掌握的证据,并向委托人告知,因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间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而杜某的委托时间已经超过乡政府所做的行政决定9个月,有可能被驳回起诉。庭前,本律师认证梳理了委托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并花费巨大精力进行了类案检索,终于发现了几篇对我方有利的生效行政判决,并作为证据。开庭时,被告一再强调杜某并非倪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接受抚恤金,本律师则强调了杜某的奉养倪某某的行为以及倪某某的遗嘱,并说明在已经生效的民法典中,外甥在代位继承中可以作为继承人的事实。

法院判决:

    乡政府向杜某支付倪某某的抚恤金。

备注:本案案号为(2021)吉0204行初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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